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商品出生地不实 退一赔一加道歉
张海燕 朱江

  事件回放:
    今年国庆节,徐先生在永康某知名大商场购买了一只价值512元的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标签上标明产地为荷兰。使用20多天后,徐先生感觉剃须刀的声音异常,不太好使,便要求更换另一款型号的剃须刀,遭到了营业员的拒绝。
    徐先生向永康市“12315”申诉中心申诉后,值勤人员发现该剃须刀不是荷兰进口的,而是广东珠海生产的。最后,工商部门认定商场有过错,应当退一赔一并道歉。但商场方面却想不通,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剃须刀的真实产地,而是不注意标错了产地。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经工商执法人员了解,商场销售时确实是把剃须刀当成荷兰进口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并且商场在得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时有企图更换商品标签的行为,因此,商品标错产地的行为绝非过失所致,应当退一赔一。